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
全国家具标委会〔2024〕1号
关于开展家具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
各委员单位:
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《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关于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》(市监标技(司)函〔2023〕277号)要求,贯彻落实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,有序推进家具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(以下简称复审工作),提升家具标准复审工作质量,强化标准复审与标准修订工作的联动,确保我国家具标准的适用性、规范性、时效性、协调性,请各委员单位结合家具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,对标准进行复审。具体安排如下:
一、复审范围
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标龄较长(标龄5年及以上)的国家标准。
二、复审原则
标准复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,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应能反映当前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要求,对指导生产、规范市场秩序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。
三、复审内容
为提高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质量,确保复审结论科学合理,重点就以下六个方面内容开展审查和评估。
(一)标准的适用性。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适用范围,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范围,或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明确的,应给出“修订”或“废止”的结论。标准涉及的产品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,已被淘汰的,应给出“废止”的结论。
(二)标准的规范性。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、可操作,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、不可操作的情况,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或试验方法,应给出“修订”的结论。
(三)标准的时效性。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,若采用 的国际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的,应对原标准进行修订,给出“修订”结论。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,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已更新,应给出“修订”的结论。
(四)标准的协调性。标准技术内容是否与其他标准重复,若存在重复且不协调的情况,应给出“修订”、“整合修订”或“废止”的结论。是否存在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 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标准不协调、不一致的问题,若存在不协调、 不一致的情况,应给出“修订”或“废止”结论。
(五)标准实施效果。分析标准实施应用情况,包括:标准 是否被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国家产业政策引用,标准是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,标准是否被其他推荐性标准引用三个方面。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、生态效益等方面情况,如标准实施效果不佳或存在负面效益,应给出“修订”或“废止”结论。
(六)其他情况。标准规定的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不一致、存在重大舆情风险或安全风险情况的,应给出“修订”或“废止”的结论。
四、复审结论
(一)继续有效: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,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;
(二)修订: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,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项目计划;
(三)整合修订: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整合修改,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项目计划;
(四)废止:标准适用的产品已退出市场、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、标准内容被其他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所涵盖或替代的,应废止。
五、时间安排
2024年1月31日以前完成复审工作,电子材料报送至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(邮箱:sactc480@126.com)。报送材料包括:
(一)家具标准复审汇总表(附件1);
(二)家具标准复审意见表(附件2)。
六、复审要求
(一)应对每项标准进行分析、评价,提出切合实际的复审结论,做到不遗漏、不缺项。
(二)注重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,解决标准间重复、矛盾问题。
(三)对复审废止的标准项目,要做到依据准确,理由充分。
附件:1.家具标准复审汇总表
2.家具标准复审意见表
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
2024年1月2日